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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未登記「地上權」地主售地後即喪失權利

三重區林家五口外出吃飯,返家卻發現房屋遭拆,林仁堅夫妻昨日決定向市府申請原地重建;但法界人士認為,林家如果未到地政事務所登記「地上權」,地主一旦出售土地後將「喪失權利」,未來恐將有場嚴峻的法律戰要打。



龍濱路、長榮路口處150坪建地,傳鴻建設負責人何仁宗2年前開始收購,後何仁宗另設子公司「橙鴻建設」,整合周邊土地並取得建照,卻仍有2戶「地上權住戶」尚未談妥。

林仁堅夫婦昨日進入殘屋收拾私人物品,並急尋相關地籍文件,證明自己仍持有地上所有權,他們決定找出相關文件後,除要求橙鴻建設賠償,也將進一步向市府爭取原地重建。

林太太說,50年前林仁堅祖父購買地上權房屋,土地權則為趙姓地主所有,10年前,趙姓地主欲漲土地租金,雙方打過官司,最後勝訴,後續便以提存方式繳交租金,直到橙鴻建設於2014年買下土地,因未再簽署土地租賃契約,至今未再支付租金。

不過,法界人士提醒,「地上權」的觀念與「抵押權」類似,地上物所有權人要前往地政事務所登記並記載於地籍謄本,才具法律效力,若僅有租賃契約且未到地政事務所登記,契約並無法律效力。

法界人士指出,近年來房地產飆漲,且真正在地政事務所設定地上權者有不多,部分地主選擇走巧門,將土地轉賣建商,「終止」地上物所有權人間的契約關係,後手建商可以主張「無權占有」。

林家雖然口口聲聲表示擁有地上權且房屋為祖傳,但能否保障權利,端視當初是否有登記、翻開地籍謄本內容才能見真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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